这几天杭州最热闹的新闻是什么?我想应该是杭州的地铁项目终于开始动工了。
从去年6月国务院批准杭州地铁的建设总体规划,到今天2007年3月28日,杭州的地铁终于开始正式动工了。
杭州的地铁实在是受到了太多人的关注了。因为杭州的交通状况真的不理想,贯穿城市的交通主干道几乎没有一天不堵车的,所以地铁被很多人认为是解决交通问题的一剂良药。
2003年12月26日杭州地铁1号线试验段秋涛路站开工…似乎让人看到了希望。中途不断地听到有消息说地铁可能会流产,现在终于梦想照进现实了。
今天发现一直被我当成发布Blog的主要手段的Performancing这个FireFox插件有更新。在更新结束之后发现这个插件发生了不小的变化。
现在的名字变成了ScribeFire,连整个软件的VI都有了改变。从原来的蓝色界面变成了更符合Fire这个名字的橙色界面。至于功能来说,还没有发现有什么大的变化。
打开ScirbeFire的站点,发现他们的宣言从原来的Helping Bloggers Succeed改变成了Fire up your blogging.看来开发者们的诉求发生了改变。原来的时候作为一个Firefox的插件,他们更多的是考虑自己是一个实用的工具,所以是为了帮助Blogger们获得成功的。但是,现在的ScribeFire似乎更定位于一个商业网站的工具,所以他的目的是Fire up your blogg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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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帮上看到Productivity501的Mark列举的最浪费自己的时间的5种情况。
- 电视
- 交通
- 上网
- 劳累
- 没有足够的技能
他们自己列举的是:
- 上网
- 玩游戏
- 睡觉
- 写blog
- 看电影
那么对我来说最浪费时间的5件事是什么呢?我想应该是下列5件事:
1.上网
2.看电影
3.写Blog
4.交通
5.睡觉 – -b(这个也算浪费时间吗)
天堂再好,不及你在我身边的美丽.今天在”心灵花园”的一期节目中听到的一句话.一刹那就像一枚子弹击中胸膛,心底那个最柔软的地方又被轻轻地触碰了一下.
“天堂再好,不及你在我身边的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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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协议是一个新生事物。对于新生事物大家在刚开始的时候难免会因为不熟悉而引起一些误会,对于CC协议也是如此。比如有些人会把它当成是一个敲门砖,当然也有人担心它会跟作家们抢饭碗…
事情的起因在这里,小马哥在CCChina的Group里发了一个帖子,是有一个参加了CC协议中国大陆版发布会议的人写的对CC协议在中国应用的想法。他认为CC协议在中国的应当缓行。我在网上用“CC应当缓行”做关键词Google了一把得到的结果是,这是一篇法律论文。【来源】《法律适用》 第2006-10期 第 85 页,作者是宋学超。
整篇文章运用了大量的论据来支持作者的观点,可惜很多观点本身就是错误的。我在这里挑选比较主要的错误来解释一下。作者认为CC协议不适应当前中国的国情,CC协议会被盗版者利用来要求版权所有者来放弃他的版权。这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错误。
首先CC协议不等于放弃版权。
我的理解是,CC协议是有条件地向特定的对象开放版权,比如在署名,保持一致或者非商业化应用的前提下。所以CC协议不是盗版者的尚方宝剑。如果作品的创作者的权利受到了侵害,同样是不被允许的。
同时,CC协议是作品的创作者自己主张的。
CC协议应当是作品的创作者自己主张的,CC协议不是法律。别人没法拿着CC协议来要求创作者放弃自己的版权。如果创作者自己不采用CC协议应用在自己的作品上,那么他还是对自己的作品版权所有的。所以也不存在CC协议会让作家们饿死之类的假设了。
把作品发布到BBS上并不意味着放弃权利。
CC应当缓行的作者认为:
如果有人愿意与大家分享自己的创作,完全可以在创作完成后,直接把作品上载到BBS即可。 或者干脆像一位著名教授那样,在文章上载明”作者版权声明:欢迎一切媒体免费转载” ;而不一定非要用目前的这种可能引起负面作用的”CC”协议。
把作品放到BBS上不意味着可以随意转载,这是一个典型的错误观念。BBS并不是盗版的发源地和集散地。发布在BBS的作品的创作者同样享有合法的权利。
至于第二个教授的做法,这不就采用了CC协议的做法么?
CC协议的推广应当更加迅速。
正因为现在国内的版权混乱的状况我们难道不应该更加积极地去推广CC协议么。让大家知道在版权所有和放弃版权之间还有一个选择,可以部分地出让自己的权利。
最后在说一下我Blog上文章全部遵循CC协议,“署名-保持一致”,也就是说只要你在转载发布的时候保留我的署名,并且在再创作的的时候可以和我的作品保持一致,那么你就可以采用我的文章。当然如果没有遵循这些条件的话,我并没有放弃我的合法权利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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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b2.0浪潮对我的其中一个影响是让我觉得创业似乎也没有那么遥不可及了。不知道你是不是也有相似的创业冲动呢?
不过这样子的想法多半是一时头脑发热的表现。当你看到一个个的曾经的Blogger变成了一个个Web2.0项目的领军人物的时候,仔细再考量一下自己,是不是也真的具备了创业的条件呢? 就我而言,似乎没有。我在学校的专业是工商管理,对于技术的实现层面并不熟悉。如果我希望可以自己白手起家地创建一个Web2.0的应用,实在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
不过没有关系,现在有一个很好的创业资源整合平台“创业+”。现在这个服务还在测试阶段,这个服务致力于把向我这样有创业冲动却不能独立成事的人集合在一起。俗话说“一个好汉三个帮”如果你对这个计划也感兴趣。可以发邮件到[email protected] :-)
今天是3月14日。这一天每年都有,不知怎么的,今天就变的和π接上了头。
或许是因为π的神秘莫测让人觉得敬畏?还是什么别的原因。
据说旧金山可能是π Day的最早发源地,每年的今天,π fans会围着旧金山的科学探索博物馆走上3.14圈,被称为π游行。(via) 我比较感兴趣的是,3圈比较好办,最后那个0.14圈是怎么算的 ;-)
小时候知道π是一个特别的数,它没有尽头,觉得很崇拜。后来知道了无理数,π也就成了无理数中的一个,只是它比较有名。和π一样有名的应该还有一个e,你在Google中输入e,它就会告诉你e=2.71828183…那么每年的2月7日会不会是e day呢?
PS:写Blog最畅快的地方没过于我的地盘的感觉。我喜欢在什么地方停就真的可以停下来。所以这篇Blog我决定就这么结束了 :-D
前两天,谷歌实验室推出了一个新的产品“网站导航”。记得一看到这个应用我都怀疑是有些Gfans的恶搞作品…我实在想不明白为什么谷歌会出一个这么1.0的产品,而且还是经过谷歌实验室推出的。
事实证明,在Blog圈中和我一样不明白的不是少数。Fenng和zhan’bin还有Webleon都表示了对这个产品的疑问。为什么在大家眼中总是推出一些新奇事物的Google在变成谷歌之后就变成只能推出一个“拾人牙慧”的产品?一个典型的Web1.0时代的应用,值得通过谷歌实验室来推出么?
直到我看到zola的文章,我的头脑稍稍地清醒了一下。仔细想想”Ten things Google has found to be true“里面的第三点:
3. Fast is better than slow.
Google believes in instant gratification. You want answers and you want them right now. Who are we to argue? Google may be the only company in the world whose stated goal is to have users leave its website as quickly as possible. By fanatically obsessing on shaving every excess bit and byte from our pages and increasing the efficiency of our serving environment, Google has broken its own speed records time and again. Others assumed large servers were the fastest way to handle massive amounts of data. Google found networked PCs to be faster. Where others accepted apparent speed limits imposed by search algorithms, Google wrote new algorithms that proved there were no limits. And Google continues to work on making it all go even faster.
这条就是大家说的“要让用户尽快离开自己的网站”。Google作为一个提供搜索服务的公司,应该喂用户提供准确的搜索结果。所以用户越快地离开自己的网站,越能说明Google服务的优秀。按照现在中国的网民水平,因为找不准关键词,所以浪费在搜索引擎上的时间肯定不少。要问我这一点结论是怎么得到的?各位同学可以看看自己Blog访问统计的搜索引擎来访关键词,反正在我的关键词记录中有不少是没有掌握一个很好的搜索技巧的。所以按照Google黑板报上说的,这个“网站导航”是满足了大量鼠标(搜索)用户需求。
OK.如果这么说,谷歌推出“网站导航”还是符合Google的哲学的。这个服务也算是谷歌团队没有汉化Google的服务而自己率先推出的产品。我希望以后谷歌可以多一点这样的自己的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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